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我妻子张某松在娘家居住期间另嫁他人被我发现后,伙同其弟媳妇宗某梅用铁锹对我殴打致轻伤一级。事发至今两个多月了,仍未得到公正处理。”近日,河北省南宫市垂杨镇东马固庄村村民赵某广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5月12日,我到河北省隆化县郭家屯镇某村看望儿子和妻子张某松。张某松在娘家居住期间另嫁他人被我发现后,伙同其娘家人弟媳妇宗某梅用铁锹对我殴打,导致我右胳膊开放性骨折畸形,腕关节活动受限,四肢失能不能自理,在赶到民警夺过铁掀强行制止下才对我停止殴打攻击。民警确认我骨折后、询问我是乘坐什么交通工具来后,联系当地医院,将我送当地县医院就医。
在我车辆在没上锁的情况下,滞留案发现场宗某梅、张某松家门口,导致儿子赵某康住院发票、张某松淫秽视频证据、我和赵某康亲子鉴定材料及不到3万元现金丢失。我的伤情后被鉴定为轻伤一级。当时民警赶到时,宗某梅正手持铁锹和张某松共同对我殴打,被民警强行制止才停止对我殴打。张某松对我殴打骨折轻伤行为属于缓刑期再犯新罪,按照刑法第77条规定应当立即收监从严从重处罚,不具备任何不被收监拘留理由,要求出具书面解释,说明没有收监的缘由。民警赶到现场宗某梅正在手持铁锹对我殴打,造成我右胳膊骨折轻伤一级伤害结果,其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变更对宗某梅、张某松强制措施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彰显国家法律权威。
本案中,宗某梅更具备造成我轻伤的条件和动机,并且民警赶到时,其正在手持铁锹对我殴打,见民警赶到现场仍不停止对我殴打,对我造成轻伤,同样构成故意犯罪。起初宗某梅承认对我殴打并承认殴打我胳膊和腿,我受轻伤害部位正是右胳膊。后又不承认对我殴打和不承认我轻伤害与她有关,纯属狡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宗某梅涉嫌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宗某梅和张某松对我身体伤害,对我后期日常生活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要求解决对我造成的实际问题,对我后期生活遇到困难进行照顾。
我上有80岁脑出血、心脏病靠药物维持的母亲需要照顾,下有13岁上学女儿和患有先心病21三体智力残疾3周岁儿子需要我扶养。现如今我被宗某梅、张某松殴打骨折,个人日常生活和工作困难,何谈照顾我需要我照顾的母亲和女儿赵某飞、儿子赵某康?要求宗某梅、张某松二人承担我对母亲马某敏、女儿赵某飞、儿子赵某康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承担因为对我殴打伤害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食宿生活费、精神损失费,肢体伤害造成经济损失给予赔偿。并请求帮助寻回丢失财务。
我和张某松共同生活生子扶养赵某康,张某松妊娠期和之前共同生活中,对张某松尽了照顾扶养义务。此前我们被定重婚罪,认定事实夫妻关系,没有解除事实夫妻,并在判决我们重婚罪前解除了我的法定夫妻关系。我们事实夫妻关系依然存在,张某松把我打伤,理应承担我承担的一切和对我尽夫妻扶养义务。现我被妻子张某松殴打至骨折轻伤一级,拒不尽任何扶养义务,依据民法典家庭篇司法解释和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8集第993号指导案,张某松涉嫌遗弃虐待家庭成员,应当定性遗弃罪虐待罪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中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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