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网不断接到山东省东阿县群众读者来信反映:东阿县法院副院长刁安生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时,为牟取非法利益,唆使其儿子刁殿亮利用职务便利条件违反“对外委托审计流程程序”伪造《选择专业机构笔录》,提供单方面审计材料,假借光岳会计事务所之手制作虚假涉案《审核报告》。
东阿县,隶属山东省聊城市,位于山东省西部,东依泰山,南临黄河,总面积729平方公里,东阿县辖8镇、2个街道办事处和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人口为35万余人。
据群众读者反映:东阿县新城街道办事处朱庄村张秀英是做服装生意的女老板,2014年张秀英经人介绍认识了做粮食收购生意的女老板朱东杰,经攀谈一来二去两人成为了朋友。
朱东杰做粮食收购生意需要大量资金,张秀英就将自己5万元现金借给了朱东杰进行周转。
随着网店生意的兴起,服装零售行业进入隆冬,生意凋零。在一次攀谈中,张秀英了解到粮食收购生意潜力巨大,若进行发展“订单农业糯玉米”项目,效益将会十分可观。
说干就干,张秀英先在朱东杰的粮食收购点进行学习,熟悉业务,朱东杰也耐心进行传授。
掌握到粮食生意诀窍之后,张秀英筹措资金于2015年5月29日与其他4名农民合伙注册“东阿县富新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100万元,法人为张秀英,进行粮食种植、销售活动。
为进一步发展经济,张秀英一边积极和农户签订免费供种、包收购合同,一边和某外贸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农产品销路渠道的建立,生意景象出现澎湃发展趋势。
零星农户及做此生意比较早的朱东杰等人也都得通过张秀英建立的渠道进行农产品的销售。
市场份额是有限的,张秀英的澎湃发展必定影响到做此生意其他人的利益,感受最深的就是朱东杰,针对自己带进这个行业起步比较晚的张秀英,自己还的通过张秀英销售农产品,心理彻底失衡,心中暗暗发誓定将张秀英赶出这个行业。
于茂新早期做生意发了财,在东阿县司法部门有着关系网,和朱东杰有着非凡的关系,年龄比朱东杰大两轮,朱东杰让于茂新做什么,于茂新绝对服从。于茂新和东阿县法院副院长刁安生是十分要好的朋友,刁安生通过于茂新数次向诉讼的当事人索贿都很圆满,于茂新向朱东杰建议若想将张秀英赶出这个行业,唯有伺机通过司法诉讼将张秀英彻底打垮,让刁副院长帮一下忙,肯定可行。
包藏此祸心后,朱东杰不断寻找时机对张秀英进行报复。2015年10月份,朱东杰、张秀英、张焕英三人协商,准备合伙发展订单农业糯玉米,由于合伙各方存在重大分歧,无法继续合伙,自2015年11月3日至2016年1月31日止,合伙即告终止也未约定具体的合伙期限。
2016年1月20日,朱东杰就看出了合伙不成,就和高桂芳、王秀青、王乐元、王雪廷4人筹措资金100万元,注册成立“东阿县金粮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开展粮食种植、销售活动”。
2016年2月1日起,朱东杰、张秀英、张焕英三人各自经营各自公司的购销业务。因张秀英的东阿县富新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和某外企签订了合作协议,朱东杰外销时也通过张秀英的东阿县富新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渠道进行销售,留存了部分磅单,为其虚假诉讼创造了条件,张秀英等人却还蒙在鼓中。
朱东杰看到张秀英的东阿县富新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生意繁忙兴隆,赚了那么多钱,自己的“东阿县金粮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销售给外企农产品却还要通过张秀英,生意也不景气,朱东杰和于茂新商议后决定通过司法渠道对张秀英进行打击,将粮食种植收购生意的主导地位拿回来,将张秀英赶出该行业。
通过于茂新,朱东杰和刁安生搭上了关系,通过一番利益输送和后期承诺,朱东杰开始对张秀英就合伙生意,张秀英拖欠利益分配等为原因开始进行诉讼。
2016年7月6日,朱东杰将张秀英起诉至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东阿县富新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张秀英:1.立即结清朱东杰垫付农户糯玉米款213654.37元及垫支中介服务费60321.2元;2.返还朱东杰在双方合伙经营期间应得的利润分红;3.承担违约责任。诉讼过程中,朱东杰明确诉求第二项金额为1037386.75元、明确诉求第三项金额为10万元。
2017年10月31日,在东阿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刁安生的操作下,东阿县法院作出(2016鲁1524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判决:限张秀英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朱东杰垫支农户糯玉米款和合伙利润共计468130.85元。
朱东杰、张秀英均不服一审判决,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2018)鲁15民终205号民事裁定。该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一、撤销东阿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4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东阿县人民法院重审。
东阿县法院副院长刁安生操作下进行的一审判决并没有彻底将张秀英彻底击败,按照现有的证据和朱东杰提供的伪造虚假票据,并不能保证二次审判能击败张秀英。
为了金钱利益的刁安生看事情比较棘手,就托一个叫姜立喜的人给张秀英暗示、捎口信说:张秀英比较冤枉,自己可以帮忙扭转该案,暗示张秀英要送钱行贿。
张秀英和其丈夫认为:自己和东阿县富新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并没有真正和朱东杰进行合伙做粮食购销生意,朱东杰进行虚假诉讼完全是进行讹人的,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就是最好的证明。
张秀英和其丈夫并没有将姜立喜转达刁安生的意思放在心上,但为了稳妥起见,还是准备了4万元现金托姜立喜转交给刁安生。
刁安生对张秀英不知好歹的行为感到十分恼火,就决定继续帮朱东杰进行虚假诉讼。经和于茂新、朱东杰商议,由朱东杰提出申请,对2015年3月至2016年5月份,朱东杰和张秀英的出资数额进行审计,对朱东杰提交的现有账目进行审计,具体包括:销售总额、购买玉米种花费、收购玉米花费、中介费、运费及其他费用。
刁安生唆使自己在东阿县法院技术科工作的儿子刁殿亮,在工作中进行一系列违法操作,虚构、伪造《选择专业机构笔录》不通知张秀英,直接模仿张秀英进行签字,然后寻找法院相关监督人员等进行补签。
虚构、伪造《选择专业机构笔录》后,在张秀英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面采用朱东杰提供的账目,于2018年12月10日,委托山东光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山东光岳询字(2018)第1201号【审核报告】。山东光岳会计师事务所在【审核报告】中注明光岳会计事务所并未取得真实、完整的审计材料,无法审核,不具备出具审核结论的条件。
刁安生并不理会这些,这个【审核报告】就是其一手操作违法搞出来的,那会不知真假?但只要有这个东西,自己在审判中就可以大加利用。
根据光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山东光岳询字(2018)第1201号【审核报告】,刁安生亲自任审判长、张文辉任审判员,于2019年5月17日下发2018(鲁)1524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张秀英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朱东杰出资额208404.62元、垫付玉米款213654.37元、应分得合伙利润309879,05元共计731938.04元。二、限被告张秀英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第三人张焕英合伙利润295011.97元。
张秀英万万没有想到,没听从姜立喜帮刁安生捎的口信,对刁安生进行贿赂,在重审时自己反而又被判多付263808元,深深知道了刁安生操弄司法手段的厉害。
朱东杰、张秀英、张焕英不服一审判决,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聊城市中级法院于2019年11月30日作出(2019)鲁15民终2584号民事判决。依据刁安生提供的虚假【审核报告】和虚假复印票据,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张秀英、富新合作社不服二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20)鲁民申25号民事裁定,驳回张秀英、富新合作社的再审申请。
看到胜诉大局稳定,张秀英合作的某外企也和张秀英解除了合作,朱东杰和于茂新经过努力终于将张秀英从该行业赶了出去,2020年9月17日,朱东杰和于茂新注册成立了“东阿县鑫田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朱东杰持股50%,于茂新持股35%,剩余15%由其他三人持有,继续进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
张秀英、东阿县富新合作社不服向山东省高级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监督。山东省检察院于2021年下发“鲁检民监[2021]37000000089号民事抗诉书,“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5民终2584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
2021年10月1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山东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依据一审法官刁安生提供的虚假【审核报告】和虚假复印票据,和测慌设备的测试结果,经审理下发“(2021)鲁民再319号”民事判决书,维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5民终2584号民事判决结果。
本网工作人员经深入群众中调查发现:张秀英与朱东杰之间无合伙协议、无共同账目,更无合伙事实,造成张秀英屡次诉讼失败的原因是:东阿法院副院长刁安生和其在东阿法院技术科工作的儿子刁殿亮、法官张文辉借用职务之便,在当事人张秀英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法律文书《选择专业机构笔录》和《核计报告》。《审核报告》制作单位在该报告中多处指明账目不全,无法审核,但刁安生和张文辉仍引用错误的数据胡乱计算,并要求张秀英支付朱东杰巨额利润。原告朱东杰提交的假证据都被张秀英驳回,假证人也被当庭揭穿,刁安生非但没有审查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反而与原告朱东杰恶意串通,全部认定了朱东杰的虚假证据,支持了朱东杰的全部主张。
2020年张秀英去东阿县法院档案室调取全部案件卷宗,举报人张秀英提交的高达几十张关键证据已被销毁为白板,不复存在,这是涉案法官毁灭关键证据,故意所为,致中院、高院无法收到完整材料,使得举报人无法翻案,承受了巨大的不利判决的后果。在中院二审、高院终审中,刁安生毁灭完张秀英提供的证据后,更是向上级法院提供虚假【审核报告】和虚假复印票据,误导上级进行错误判决,无法纠错,刁安生操弄司法手段发挥的淋漓尽致。
针对刁安生和其在东阿法院技术科工作的儿子刁殿亮的法律文书造假行为,张秀英向时任东阿县法院院长杨章杰进行反映,杨院长委托东阿县人民法院纪委书记李旭进行调查。
根据张秀英全程录制的李旭书记调查时的音频资料显示:“刁殿亮对外委托审计流程违法,刁殿亮私自伪造《选择专业机构笔录》,张秀英和法院书记员贝广东的签字均是刁殿亮伪造的,法院的监督员房义明、唐晓燕的签字系事后刁殿亮找他们强制补签,房义明、唐晓燕亲口向李旭书记汇报。刁殿亮践踏法律,背着其他同事,一手操控了整个对外委托流程,整个对外委托审计流程至出具【审核报告】张秀英毫不知情。”
由此可见东阿县法院的管理和执法严谨性存在巨大漏洞和问题,置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于何地?
造成如此冤假错案的根源就是东阿县法院副院长刁安生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一审再审时唆使其在东阿县法院技术科工作的儿子刁殿亮私自伪造《选择专业机构笔录》,然后根据《选择专业机构笔录》委托山东光岳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该案财务审核,在未取得真实、完整的审计材料时,依然要求该公司出具山东光岳询字(2018)第1201号【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制作单位在该报告中多处指明账目不全,无法审核,东阿县法院副院长刁安生在判决中依然采信审核报告的不准确数据进行计算,进行枉法判决,并在二审、终审时向上级法院提供虚假“审核报告”和证据,造成张秀英冤案无法纠错。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司法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条第三款还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该罪的,从重处罚。
东阿县法院副院长刁安生、东阿县法院技术科刁殿亮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刁安生、刁殿亮父子本应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公正执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的利益,可他们为了私利不惜进行证据、法律文书造假,进行枉法判决、毁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行为,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如今,张秀英等人正奔向各级政法、纪监、司法、信访、新闻等部门上访举报的路上,誓将隐藏在司法部门中的腐败分子绳之于法,广大东阿县人民都在期盼着这一天早日到来!
对事情的进一步发展,本网将继续进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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