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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诉称交通事故处理不公对其造成伤害引质疑

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要抓住关键环节,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近日,位于山东省汶上县的山东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本致函有关部门,反映当地一起交通事故处理不公,对其造成的伤害的问题。

       
 
    2019年11月26日6时38分许,在我公司打工的保洁员王某勇(女)骑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沿国道105由北向南逆行至565KM+700M路口处右转弯,横过机动车道时,与田某祥驾驶的沿国道105由北向南按绿灯正常行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王某勇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其一,不公正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本次交通事故中,王某勇骑电动自行车沿105国道逆行,不佩戴安全头盔,闯红灯,右拐,横过机动车道,违反交通指示标志和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而田某祥按绿灯正常行驶,不存在违法行为,车辆未超载、超速,符合行驶标准,不应当承担责任。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显然是不正确的。
    其二,蹊跷的《交通事故协议书》。肇事双方在12月8日签订了《交通事故协议书》:甲方:田某祥;乙方:王某勇。1、双方承担同等责任。2、伤者医疗费用、损失由乙方向甲方保险公司索赔,保险范围之外的损失乙方不再向甲方追偿,由乙方承担。3、此协议签订后,甲方一切责任(包括赔偿和后期治疗、误工费)由乙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乙方不再追究甲方一切责任。
    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是交警的法定职责,怎么在这里肇事双方成了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者?在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不明确之前,在王某勇严重受伤,在重症监护室救治的情况下,免除田某祥的一切责任,实在是违背常理,颠覆常人的认知,这明显是一种交易。12月9日,汶上交警大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这违背了法定程序。
    其三,最不公正的结果。王某勇家属用这不公正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骗取了保险公司80余万元,又申请了工伤,工伤的认定,我公司又要赔付其巨款。这是最不公平的判决,也是最诡异的结果:发工资的,不如肇事的;遵纪守法的,不如违法乱纪的。王某勇存在逆行,未佩戴安全头盔,闯红灯,拐弯不让直行,横过机动车道不下车推行等诸多违法行为,却没有受到一点经济损失。负同等责任的肇事者田某祥精神上逍遥自在,经济上没受损失。毫无过错的我们要赔付王某勇巨额赔偿。这实在让人感到难以理解和接受。
    最高法多次强调,在司法实践中,坚决杜绝“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制精神。恳请上级领导明察秋毫,在查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公正处理,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交通与安全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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