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021年12月20号,诸多网络媒体报道了题为《河北定州:施工现场被明盗 损失巨大》的文章,文章中提到“中航鑫源(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多名员工的实名反映称,该公司在定州正在承建的银河铝业国际大酒店主体工程结构上的各类钢筋,被多人切割,遭到恶意破坏并盗走。给公司造成了上百万元的巨大经济损失,故反映至媒体,请求媒体发挥舆论监督。接到反映后领导非常重视,随即派人前去河北定州进行了明察暗访得知:“中航鑫源(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员工于2021年12月9日上午得知银河铝业国际大酒店主体结构上的各类钢筋被十余人非法拆卸、吊送、装运,建筑结构遭到恶意破坏(注:该酒店由我公司于2016年初动工建设,2016年底暂停施工,已施工面积3.8万平米)。由于该工程未办理验收移交,这批人明目张胆的盗窃行为、大胆张狂的破坏行为直接侵害的是我公司的合法财产。我公司派人立刻驱车前往,于2021年12月9日下午2点多到案发现场。经打听,进行盗窃和破坏行为的幕后指使人为被举报人朱兴涛,现场还有直接参与违法行为的工人十多人、吊车一台、运输脏物的货车一辆。听当地村民讲,该盗窃和蓄意破坏行为已经持续近一周时间。
经我公司初步估算,偷走的各类钢筋约200吨,按照目前国内大型钢材信息网《我的钢铁网》公布的最新价格5049元/吨计算,加上装卸运输费用,实际获得成本约5250元/吨,材料损失约200吨*5250元/吨=105万元。人工安装直接费用约30万元,材料损失约135万元。另外,由于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将埋在水泥柱子里的梁钢直接从根部锯断,偷走伸向空中的部分,这会导致已完工的工程不合格。后续楼层加层时,为了保证承重梁柱的安全性,我公司将不得不对原有成型的结构进行拆除、重新浇灌,其犯罪行为导致我公司恢复原貌需数百万元维修、返工费用。
证明材料如下:
我公司和银河铝业酒店签订的《总承包施工合同》,用于证明我公司是该项目的承建主体,可以证明在未办理验收移交之前,我公司对钢材、主体结构具有所有权,犯罪嫌疑人侵犯的是我公司的财产权。”
经进一步了解得知,盗窃实施人叫朱兴涛,是定州市庞村镇西板村人。在光天化日之下组织数十人动用吊车、切割机、运输货车,用一周左右的时间,估计切割并盗走200多吨钢材。”朱兴涛和相关人员的胆子不是一般的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聚众哄抢罪】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行为符合数额巨大的情节。据悉,受害方已向定州市公安局刑警队要求对朱兴涛和相关人员团伙成员刑事立案追究,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朱兴涛和相关人员团伙成员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定州市公安局至今未抓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背后是什么人在参与撑腰?切记,人民警察、检察官、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违背法律执法要承担追责的后果。相关媒体正在明察暗访随时跟踪报道。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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