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省高院驳回理由为本人没有实际投资,事实上我让镇里下属企业原南平电冶总厂把电站扩建后的前6年收入,用于电冶总厂收回扩建电站的成本和利息。电站这6年的收入给电冶总厂,这就是我的投资。”近日,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西芹镇居民林某煌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我的农村小水电站30%股份被错判剥夺,申诉20多年至今没有纠正,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在1995年1月15日,我与西芹镇田垱村签订一份田垱电站联营扩建及投资合同书。我正在筹备扩建电站设备时,镇里阻止我扩建后把电输送给市电业局,并叫镇里的下属企业南平电冶总厂扩建技改。我不同意,最后该厂书记兼厂长陈某添和我协商,让他投资扩建,前面6年让他收回连本带利的投资后,再给我30%的股份分红。陈某添说:我是企业单位,不和你个人发生关系(签订合同)。我将你的30%股份一起给村里,村里再跟你签订合同。
就这样,我把这事与田垱村干部说。村里同意后,我就给陈某添说,他就定下来在1995年6月30日和村里签订协议。我就在6月30日又和村里签订一份扩建电站协议书,前面一份1月15日订的合同就作废了,以6月30日签订的协议为准。电冶总厂6年回收连本带利的投资款后,就把我的股份和电站交给了村里经营管理。
就在这时,田垱村支书刘某抄却说我没有投资就没有股份分红,不服叫我到法院起诉。就这样,村支书刘某抄和镇领导邹某一起从中作梗,致使法院错误判决,剥夺了我的百万元财产。
其一,我与田垱村签订的田垱电站联营及扩建投资合同书,是经过村两委研究和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见2001年12月10日法庭庭审笔录第3页证据7,律师对林某枢的调查笔录,内容证明1995年1月15日原、被告签订的电站联营扩建合同,是经过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村两委研究决定的,给原告的股份是被告在保证村集体利益的前提下,对原告所作的补偿。和第4页证据9,律师对陈某添调查笔录内容,给原告30%股份,不是被告的单独行为,是三方协商结果。被告质证过没有异议,法院也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见(2007)延民初字第303号第7页证据9的判决书。
其二,我的股份不是田垱村给的,而是田垱电站扩建经营权转让给南平电冶总厂扩建后,前面6年让电冶总厂连本带利收回投资款后所得的补偿,以田垱村转交的方式给我的。见律师对陈某添的调查笔录,被告与法院对该证据已确认没有异议。
第三,合同变更后没有损害村里的利益,反而增加村里的利益,田垱村就不要投资10万元照样有1/4的股份(25%)。见1995年1月15日签订的田垱电站联营及扩建投资合同书,第2页第6条内容,投资方式:按股份投资,每股预投10万元,在1995年2月20日前款项到位,付给乙方扩建使用。否则视为自行退股。
其四,法院判我与村里签订的扩建电站协议无效,这就意味着田垱村与南平电冶总厂签订的协议也无效,就要恢复我与村里在1995年1月15日签订的合同书。见1995年6月30日扩建电站协议书第2条,本协议与甲方电冶总厂签订的电站扩建协议书同时有效。3,甲方与乙方1995年1月15日签订的“田垱电站联营及扩建投资合同书从即日起作废,本协议从即日起生效”。
其五,法院对陈某添和林某枢的律师调查笔录已确认,为什么不按里面的内容进行判决。我的股份表面上看是田垱村分给我的,但事实是南平电冶总厂叫田垱村转付给我的。见陈某添的调查笔录(详见附件)。
其六,省高院开庭后,主审法官陈某说这个事情要给我处理。为了此案,他专程到南平市4趟,最后却莫名给我驳回。当地有关部门叫我息访息诉给我10万元的补偿,以此来剥夺我百万元财产;法院认为我与田垱村签订的协议没有经过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我是外人,没有这个资格也没有这个权利和能力召开村民代表大会 ,这个责任应由村委会承担。
综上所述,省高院驳回理由为本人没有实际投资,事实上我让镇里下属企业原南平电冶总厂把电站扩建后的前6年收入,用于电冶总厂收回扩建电站的成本和利息。电站这6年的收入给电冶总厂,这就是我的投资。请求上级领导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尽快查明事实真相,严格依法公正处理,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百姓正当权益。
来源:晨报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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