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违规下发《停工通知》 县政府未履行职责
贵州省习水县苗族项长有建房近20年未妥善处理
项长有现年73岁,系贵州省习水县东皇镇大陆村新田组村民。他自2005年建房伊始至今近20年,依旧没有坚决建房的遗留问题,试问,到底难在哪里?
2005年7月,项长有购买本村王大强家的1.05亩土地建设房屋,支付了土地转让费共计35.1万元。先后取得了土地使用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13年,项长有着手建房时,同组村民王大松、王大全等7人以“宅基地中间有一条路,建房必须留出来”等等理由,阻止施工。诉至法院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行终104号判决,判令王大松、王大全等7人停止侵权,项长有在判决胜诉后复工。
两部门作出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违法建设停工决定书
复工8天后,习水县国土局、住建局以“违规建房”为由责令项长有强行停工。停工期间,项长有多次向时任习水县人民政府主管住建和国土的张副县长反映,要求恢复施工,但均未得到妥善处理解决。
法院作出撤回起诉的裁定
2016年,项长有将习水县住建局和习水县国土资源局起诉到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习水县国土局主动撤销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住建局主动撤销作出的责令违法建设停工决定书,法院裁定准许项长有撤回起诉。
之后项长有多次向时任习水县县委书记向承强反映,向承强书记向后三次批示县信访局、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东皇镇等部门协调解决,但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项长有建房问题长期搁置。
2016年6月6日,项长有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请求判决被告习水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建房问题作出行政许可。
决习水县人民政府根据原告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16年9月2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习水县人民政府将原告申请转交给习水县国土资源局处理,由习水县国土资源局针对原告申请事项作出信访答复,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习水县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判决习水县人民政府根据原告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17年,习水县人民政府组织多部门协调解决项长有建房遗留问题,项长有原获准建房国有土地面积为847.2平米,县政府提出挂牌的另外一块地面积只有650平米。
项长有说挂牌规划是772.22平米,摘牌时只有650平米,实际拿到的只有601平米
项长有说政府向他行文承诺办理土地出让金每平米单价1066.1元,而挂牌时实际土地出让金抬高到每平米2637.95元,导致他挂牌换地多支付了土地出让金102.487万元,且原在建房的建筑房588平方米和建筑附着物未做补偿,价值达101.84万元。
“作风建设是永恒课题,要标本兼治,经常抓、见常态,深入抓、见实效,持久抓,见长效,通过立破并举、扶正祛邪,不断巩固和扩大已经取得的成果,努力以优良的党风政风带动全社会风气根本好转。”项长有的遭遇凸显出基层在党风、基层建设和民族事务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项长有的建房行为持续近20年,先后经过多起诉讼,习水县国土局、住建局违法执法、习水县人民政府未履行职责……挂牌过程的抬高土地底价,地面附着物未作赔偿!项长有希望通过呼吁引起习水县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重视,主动履行职责,积极作为,努力化解项长有建房的历史遗留问题,维护项长有的合法权益。(本网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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